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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陈伟、吴文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陈伟,吴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代表人熊友林。被执行人陈伟,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吴文莉,女,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陈伟、吴文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陈伟、吴文莉共同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借款本金449142.43元、利息61400.72元、诉讼费8168元、公告费600元、以449142.43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7594元,否则将评估拍卖陈伟名下位于小溪塔街办平云二路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以清偿欠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伟、吴文莉的银行存款526905.1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以449142.43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三、评估、拍卖陈伟名下位于小溪塔街办平云二路(房屋所有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的房屋。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