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黄胜文申请执行孟祥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文,孟祥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808号申请人黄胜文,男,汉族,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孟祥义,男,汉族,住敖汉旗。本院受理黄胜文申请孟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5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