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怡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怡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法定代表人戴志武,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怡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瓯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怡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6年4月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购房款6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650元与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向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建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