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东辉与韩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辉,韩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刘东辉,现住依兰县。被告韩现新。原告刘东辉诉被告韩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于艳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林、人民陪审员李宪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现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东辉诉称,2014年6月20日被告韩现新向原告借款52万元作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双方约定2014年7月20日还款;同日被告韩现新又向原告借款70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8月20日还款;2014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9月10日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偿还欠款,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韩现新偿还原告欠款共计126万元。原告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据三份,证明被告韩现新于2014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52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7月20日还款;2014年6月20日借款70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8月20日还款;2014年8月20日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9月10日还款。现借款均未偿还。证据二、依兰县达连河镇化工社区委员会证明,证明韩现新是该社区居民,现不在本社区居住,去向不明。被告韩现新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证据评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一、证据二具有客观真实性,对证据一、证据二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韩现新向原告借款52万元作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双方约定2014年7月20日还款;同日被告韩现新又向原告借款70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8月20日还款;2014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9月10日还款。现三笔借款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拒绝偿还借款,现被告下落不明。以上所查有原告原告当庭陈述及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韩现新在原告刘东辉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现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东辉借款本金共计126万元。案件受理费161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韩现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艳涛审 判 员 张 林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伟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