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张小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张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时尚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24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963643-0。法定代表人:张莉,主任。被执行人张小云,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