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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刑更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明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575号罪犯张明,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9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已缴纳79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4年8月29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张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减去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1年9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新审 判 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