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丽与被告路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568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某,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路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