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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7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厉吉康与郭世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吉康,郭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738-4号申请执行人厉吉康,男,汉族,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郭世君,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郭世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新街支行的银行存款(603423014200751832)15万元。二、划拨后继续冻结被行人郭世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新街支行的银行存款(603423014200751832)15万元。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海无异二O一六年四月二代书记员 乐     羽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