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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姜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96号原告姜某,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姜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张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严其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