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姜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96号原告姜某,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姜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张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严其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