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8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德玲、王永旭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玲,王永旭,李伟,田艳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816-1号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告李德玲。被告王永旭。被告李伟,被告田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玲、王永旭、李伟、田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德玲银行存款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德玲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葛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