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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8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德玲、王永旭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玲,王永旭,李伟,田艳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816-1号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告李德玲。被告王永旭。被告李伟,被告田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玲、王永旭、李伟、田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德玲银行存款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德玲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葛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