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姜海侠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华,姜海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华。被执行人姜海侠。本院在执行张艳华与姜海侠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