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臧铁虎与陈小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1840号原告臧某某,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薛福国,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何玉琳,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臧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英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福国,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玉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臧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5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5月8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在谈婚期间,被告及其父母向原告索要彩礼70000元,并索要“三金”、衣物等物品价值数万元。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合,婚后便发现夫妻性格差异很大,无共同志趣和爱好,加之被告性格孤僻,不愿与原告交流,动辄借故回娘家不归,故原、被告无法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2016年1月27日只因原告劝被告多吃一点饭注意自己的身体,引起被告不满,被告借故回娘家至今。期间,原告曾数次打电话劝其回家,被告表示坚决不回,为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诉状所诉相识、登记结婚时间均属实,谈婚期间被告只收到原告彩礼60000元。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5年10月,被告查出患有脑垂体瘤,医生建议做开颅手术,原告于2016年1月将家中的门锁更换,不让被告回家。被告无奈之下才回娘家生活。原告给被告购买的“三金”,被告并未佩戴,而是放在原告家中。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彩礼亦不同意返还,同时要求原告尽到丈夫的义务,积极筹款给被告看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5月5日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两人一边务农一边打工,共同经营家庭生活。期间,被告曾因琐事赌气回过娘家,但事后经原告劝解或被告自我反思后,被告都能消除隔阂,回去与原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过程中,原告曾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告悉心照料原告。2016年1月,在原告的陪同下被告前往甘肃省妇幼保健院检查,经查被告双侧卵巢多囊样改变,核磁诊断报告单印象为:“垂体腺瘤多考虑,垂体柄短粗,周边未见明显侵犯,请结合临床”。同年1月27日,被告因故回娘家生活,同年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作如上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本、购买“三金”的保证单两份,被告提交的彩色超生报告单一份、核磁诊断报告单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姻是夫妻之间情感依附与寄托之所在,需要双方共同的呵护与经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谈婚,经过接触和了解后,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由此可见,原、被告在缔结婚姻过程中,是经过慎重考虑后才决定步入婚姻殿堂的,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双方能够共同分担家庭事务,虽然被告曾因琐事赌气回过娘家,但事后都能回家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特别是在原告受伤后,被告能悉心照顾原告,这足以说明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6年1月,被告被查出身体患病后,被告因故回娘家生活,现原告以被告经常回娘家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被告身体被检查出患有疾病,正是需要丈夫及家人关心帮助的时刻,原告应放下夫妻之间的隔阂和矛盾,积极主动陪同被告查清病因及病况,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臧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臧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彩礼7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臧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