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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朱义文与李洁、杨群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义文,李洁,杨群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01562号原告朱义文。委托代理人王艳萍。被告李洁。被告杨群锋。原告朱义文与被告李洁、杨群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洁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被告杨群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6日,被告李洁向原告朱义文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兹因李洁家庭资金周转困难,今借到朱义文(出借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借款利息每月2分。若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借款人愿意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以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人于2014年1月26日收到。”借款期间,原告朱义文与被告李洁均认可已支付9个月的利息。后被告李洁仅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余款16万元未予归还,从2014年10月份开始的利息,亦未支付过。另查明,被告李洁与杨群锋于2004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洁、杨群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朱义文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洁、杨群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迟庆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洪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