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第1986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9年8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尚光科,河南省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3年8月2日,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延晓审 判 员 刘文岗人民陪审员 乔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