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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学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保15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649916-X。法定代表人杨潇。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学校,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街道迎宾大道一段1333号(小学)小市伍复街(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232397-3。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学校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金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