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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良志与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志,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琳,徐付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55-1号原告:李良志,男,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加勇,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被告:丁琳,女,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徐付霞,女,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志与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琳、徐付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杨 超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