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6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良志与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志,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琳,徐付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55-1号原告:李良志,男,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加勇,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被告:丁琳,女,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徐付霞,女,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志与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琳、徐付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杨 超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