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124号原告杭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杭某某以对离婚问题再作考虑为由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漆广宏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强发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