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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124号原告杭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杭某某以对离婚问题再作考虑为由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漆广宏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强发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