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善交与周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交,周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737号申请人陈善交。被执行人周建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善交与被执行人周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周建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建辉偿付申请人陈善交4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276元、执行费579元。但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建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执行到位。2016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陈善交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代理审判员 罗少辉二O一六年四月是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