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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潍坊长城渤海门窗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办事处黄家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长城渤海门窗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办事处黄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1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长城渤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238号。法定代表人邓乾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官荣,潍坊潍城昌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办事处黄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街与友爱路东侧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考尚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长华,潍坊潍城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潍坊长城渤海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办事处黄家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由谁承担相关税费产生纠纷,因涉案租赁合同开始履行至2006年,双方未对相关税费的缴纳发生纠纷,需查清该期间由谁交纳的相关税费,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作出公正的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奉纲审 判 员  张振显代理审判员  宫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房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