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曹毛桃与湖州耀武关农林观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毛桃,湖州耀武关农林观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812号原告:曹毛桃。委托代理人:林敏,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耀武关农林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联山村白泥山上村头101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毛桃与被告湖州耀武关农林观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发送受理通知书,原告经本院催收后七日内拒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