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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秀峰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峰,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00442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秀峰,曾因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6月9日予以释放。现又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辩护人托某,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阿某某,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井辉,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孙亚峰,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曹某某,内蒙古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立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某某,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秀峰、周井辉,潘立强、孙亚峰、李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杰脱逃,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杰中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陈秀峰、周井辉,潘立强、孙亚锋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秀峰、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及辩护人托雅、阿米拉、曹洪峰、赵明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人陈秀峰在图牧吉镇靠山嘎查蒙古屯西(485.39亩)、图牧吉镇图牧吉嘎查境内(10.58亩)开垦草原栽种树木并在林间空地内种植了农作物,共计495.97亩。2015年4月14日至17日,被告人陈秀峰雇佣周、孙亚锋、李杰、潘立强等人,用周井辉的604拖拉机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艾里南开垦草原663.5亩。被告人陈秀峰在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17日,在靠山嘎查、图牧吉嘎查、哈达嘎查开垦草原共计1159.47亩。认定被告人陈秀峰、周井辉、孙亚锋、潘立强、李杰等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陈秀峰的行为构成累犯,请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认定本案的相关证据。被告人陈秀峰辩称,就涉案土地与当地嘎查委员会签订了植树造林合同,是根据该合同履行造林义务,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托某的辩护意见是,图牧吉嘎查委员会、靠山嘎查委员会、哈达嘎查委员会欠被告人陈秀峰家饭店的饭费,无力偿还,遂于2004年至2005年间,分别将村集体所有的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荒地以相同金额的饭费承包给了陈秀峰用于植树造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开垦草原共计1159.47亩的证据程序违法,且所指控的亩数缺乏客观性,地类类别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与排他性;被告人陈秀峰在其所承包的荒地上植树造林,是履行合同的正常民事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本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陈秀峰无罪。被告人周井辉、孙亚峰、潘立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孙亚峰的辩护人曹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亚峰因认识上的错误,错将草原当成荒地,并受雇于被告人陈秀峰开垦土地,其主观恶性不深,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诚恳认罪,请求法庭对孙亚峰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潘立强的辩护人赵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潘立强主观上没有故意破坏草原的动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对被告人潘立强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0日和8月1日,图牧吉镇图牧吉嘎查委员、靠山嘎查委员会分别将位于图牧吉村北公路西侧的500亩土地以及靠山屯东北方田南600亩土地以荒地的性质承包给陈秀峰用于植树造林,约定的承包期限50年,承包费从村委会欠陈秀峰家的饭费中冲减。2014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人陈秀峰在其承包地内即图牧吉镇靠山嘎查蒙古屯西(靠山屯东北侧、方田地南侧485.39亩)、图牧吉镇图牧吉嘎查境内(图牧吉镇北侧公路西侧10.58亩)开垦草原栽种树木并在林间空地内种植了农作物,共计495.97亩。经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确定,被告人非法开垦土地的地类性质为天然草原。2005年4月5日,哈达嘎查委员会为顶账将位于六家子屯南的1600亩土地承包给陈秀峰植树造林,约定承包期限50年,承包费从村委会欠陈秀峰饭费的总价款中冲减。2015年4月14日至17日,被告人陈秀峰雇佣周井辉、孙亚锋、李杰、潘立强,用周井辉的604拖拉机在其承包地内即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艾里南未经任何机关审批开垦土地663.5亩。经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确定,4被告人非法开垦土地的地类性质为天然草原。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草原监理站违法案件移送函证实,草原监理站以陈秀峰在音德尔镇至图牧吉镇公路西未经审批植树造林占用草原495.97亩,(蒙古屯路西485.39亩,图牧吉镇北10.58亩);2015年4月17日,伙同周井辉、李杰、潘立强、孙亚峰等人,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未经审批占用草原663.5亩,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的事实。2、2014年4月25日、2015年4月17日的两份现场勘验笔录分别证实,扎赉特旗草原监理站对陈秀峰开垦造林的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3、提取笔录、草原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明细表,证实被告人陈秀峰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开垦栽树的土地系草原。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和哈达嘎查书记叶文的汇报,发现陈秀峰雇佣3、4个人在六家子屯南开荒,其对陈秀峰的行为予以制止后离开了现场。2015年4月17日又一次接到群众举报和嘎查书记叶文的汇报后,与草原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哈达嘎查六家子南侧发现陈秀峰雇佣的人员还在开垦草原,将非法开垦草原的人员及工具全部带回了政府。5、证人叶某证实,2015年4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发现陈秀峰在哈达嘎查三家子和六家子屯南领着四个人在开垦草原,其对陈秀峰进行制止的同时,将情况汇报至胡永波站长处;2015年4月17日再一次接到群众举报说陈秀峰领人在六家子屯南开垦草原后,将情况汇报至图牧吉镇政府。6、证人佟某某、白某某证实,2005年其分别担任图牧吉镇哈达嘎查书记和主任时,嘎查委员会因欠陈秀峰家饭店的饭费和车费,无力偿还,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哈达嘎查的1600亩草原承包给陈秀峰,当时村民代表大会全票通过,村民代表都签字确认了,其在职期间陈秀峰未占用过草原。7、证人王某某证实,2015年4月14日下午接到群众举报,与胡永波站长到哈达嘎查六家子屯南,发现有一个人开着拖拉机正在开地,还有几个人在把杆,胡某某上前制止陈秀峰,不让破坏草原;2015年4月17日下午,与胡某某和草原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去哈达嘎查六家子屯调查核实被破坏草原的情况时,发现有4个人正在实施破坏草原的活动,便将破坏草原的人员和拖拉机都带到了图牧吉派出所。8、证人佟某某、李某、王某甲均证实,任哈达嘎查村民代表期间,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委员会因欠陈秀峰家的饭费无力偿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六家子屯南的1600亩土地承包给了陈秀峰。9、证人王某乙证实,于2003年至2012年间在图牧吉靠山嘎查担任过嘎查书记、嘎查主任等职务,2004年靠山嘎查委员会因欠陈秀峰家的饭费,无力偿还,所以靠山嘎查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把蒙古屯西侧的600亩土地承包给了陈秀峰,并签定了造林合同。10、证人马某某、杜某某、瞿某某、白某某、包某甲等人均证实,2004年靠山嘎查欠陈秀峰饭店费用,无力偿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后,将靠山嘎查集体所有的蒙古屯公路西侧的土地承包给了陈秀峰用来抵顶饭费。11、证人于某甲、包某乙的证言证实,2004年图牧吉嘎查委员会赊欠陈秀峰家饭店的费用无力偿还,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将嘎查委员会的两块土地承包给了陈秀峰,用于植树造林。12、证人周某某、王某丙、于某乙、于某丙等人均证实,2004年图牧吉嘎查委员会因欠陈秀峰家饭店费用,无力偿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将图牧吉嘎查集体所有的两块地承包给陈秀峰用途抵顶饭费。13、证人岩某证实,图牧吉镇经营管理站在给各嘎查报财务账时,在嘎查委员会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上盖了经营管理站的章,图牧吉镇政府没有参与嘎查委员会与陈秀峰之间的签订合同的事宜,也没有审批过。1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任职于图牧吉镇林业站站长期间,陈秀峰未曾找其办理过任何造林审批手续。15、被告人周井辉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4日至17日间,受雇于陈秀峰,与李杰等人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艾里南侧的土地上,用其604型拖拉机带着普通悬挂犁为陈秀峰开地。16、被告人李杰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4日至17日间,与周井辉一同受雇于陈秀峰,与孙亚峰、潘立强等人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艾里前面的草场上用周井辉的四轮车给陈秀峰开地的事实。17、被告人孙亚峰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4日至17日间,受雇于陈秀峰,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艾里南侧,与周井辉等人为陈秀峰开地,其中周井辉负责开拖拉机开地,其余三人把杆取直。18、被告人潘立强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5日至17日间,受雇于被告人陈秀峰,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艾里南侧为陈秀峰开地,其中周井辉开车,其与孙亚峰、李杰把杆取直。19、被告人陈秀峰供述,2004至2005年间,从图牧吉镇图牧吉嘎查委员会、靠山嘎查委员会、哈达嘎查委员会承包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集体所有的荒地用于植树造林。2014年4月份在与图牧吉嘎查与靠山嘎查签订的合同内的荒地即在音德尔镇至图木吉镇公路西侧,及蒙古屯段公路西侧,没有经过审批挖坑栽树,并在林间空地内种植了农作物;2015年4月份,雇佣孙亚锋峰4人在图牧吉镇哈达嘎查六家子屯南侧在其承包的荒地上,用周井辉拖拉机带着犁杖开垄大概有600、700亩土地,准备种树。20.地类情况说明证实,陈秀峰私自开垦的土地地类性质为天然草原。21、承包合同书证实,被告人陈秀峰从图牧吉镇图牧吉嘎查委员会、靠山嘎查委员会、哈达嘎查委员会承包土地用以植树造林。2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4被告人非法开垦草原被毁坏的现场状况;23、户籍信息证实四被告人身份信息。24、(2008)扎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秀峰曾因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6月9日被释放。25、办案说明证实,哈达嘎查六家子艾里南侧陈秀峰等人非法开垦草原的现场,由于时间长现在无法分辨地垄和草原。26.被告人陈秀峰的辩护人提供的合同书四份、履行合同通知书、会议记录、村民代表大会记录证实,就涉案土地被告人陈秀峰具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其在合同内的荒地上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陈秀峰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秀峰、周井辉、潘立强、孙亚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天然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陈秀峰及其辩护人涉案土地有造林承包合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被告人陈秀峰虽就涉案土地与相应村集体签订造林合同,但其开垦土地载种树木,即改变占用土地的用途时,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和规划,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潘立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立强不具有非法占用草原的故意,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秀峰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井辉为陈秀峰提供拖拉机与孙亚峰、潘立强帮助陈秀峰实施开地行为,系从犯,可根据其犯罪活动中的帮助程度和所起作用,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秀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秀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周井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孙亚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潘立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常 林审判员 赵福荣审判员 白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红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