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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毕发与李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发,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毕发,男,住所地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李峰,男,地址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毕发申请执行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4)扎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毕发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6年4月2日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扎执字第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海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