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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刘某木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由刘某某偿还唐某某借款70000元,负担一审诉讼费77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晓钦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兵凡审 判 员  邹军志审 判 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孟 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