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一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一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范某某,男,1988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于2013年03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范某某(2014年4月1日出生),最近双方经常吵架,而且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范某某由原告抚养(范某某现在才20个月,分居期间一直与原告一起生活,而且被告经常当着孩子的面殴打原告,还把原告的牙打掉过,这种暴力倾向不利于对孩子的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不要求分割,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刘某某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子范某某,不要求原告给付子女抚育费。因为原告没有正常收入,原告从事的行业“网络主播”(经常在网上说一些不良和暴露性语言)和原告有过吸毒的历史,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都不利。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一、出示结婚登记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二、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欲证明婚生子范某某的自然状况。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范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一、出示录像U盘一份及照片若干张,欲证明原告从事的不良职业,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事实。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要证明的事实有异议:原告从事的网络主播是正当职业,是国家允许的;而且原告从事该职业也���过被告允许;而且网络主播只是兼职,原告的第一学历是高护,第二学历是幼师,以后的主要职业将是幼师,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二、出示申请法院调取的大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欲证明原告有吸毒历史、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的事实。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要证明的事实有异议:原告并没有吸毒,是当时年纪小被别人诬陷的。当时办案人员也说原告是被诬陷的,但年底为了完成任务,只能给原告减轻拘留五天的处罚。因为原告从来没有吸过毒,而且已经过去这些年来从未再有过不良记录,所以抚养子女不受影响。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答辩和举证、质证,本院认定的事实是:原告刘某某、被告范某某,于2013年3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有一婚生子范某某(2014年4月1日出生),现随原告一起生���。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纠纷。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原告刘某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范某某,但由于范某某已过两周岁,且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原告有过吸毒历史,如果由原告抚养范某某,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婚生子范某某由被告范某某抚养为宜。由于被告不要求原告给付子女抚育费,故原告不予给付。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婚生子范某某(2014年4月1日出生)由被告范某某抚养,原告刘某某不给付子女抚育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红审 判 员 宋维刚代理审判员 刘大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于泽伟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