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2013)市中执字第85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菊,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中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菊被执行人张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3)市中执字第8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位于市中区新声路住房一套(房产证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位于市中区新声路住房一套(房产证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尹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