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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执行贺某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9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贺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来本院申请执行,当日发送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履行了一部分,余款又制订了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建民初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时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