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问广、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与戴家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问广,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戴家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问广。申请执行人:安徽广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问广,董事长。被执行人:戴家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357326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