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3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0号原告:欧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黄振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庾铭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判员 黄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毕丽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