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胡忠婷与陈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忠婷,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94-5号申请执行人:胡忠婷,女,1991年1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明光市。被执行人:陈祥,男,1988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祥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祥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祥的农业银行存款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