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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赠祥与吴文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赠祥,吴文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刘赠祥,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吴文源,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赠祥与被执行人吴文源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文源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已查封;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7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吴文源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