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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6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红亚与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亚,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峰,张宗峰,王丽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57-1号原告:徐红亚,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加勇,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玉峰,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宗峰,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丽君,女,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亚与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峰、张宗峰、王丽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杨 超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常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