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6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红亚与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亚,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峰,张宗峰,王丽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657-1号原告:徐红亚,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加勇,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经理。被告:王玉峰,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宗峰,男,1976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丽君,女,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亚与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峰、张宗峰、王丽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杨 超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常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