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海军诉被告朱传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军,朱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郑海军,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朱传林,男,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军诉被告朱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朱传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 云人民陪审员 张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田守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