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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海军诉被告朱传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军,朱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郑海军,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朱传林,男,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军诉被告朱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朱传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 云人民陪审员  张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田守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