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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连伟诉被告白辉、蔡玲玲、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伟,白辉,蔡玲玲,王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12号原告周连伟,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辉,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被告蔡玲玲,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被告王海洋,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周连伟诉被告白辉、蔡玲玲、王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翁怀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