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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柴XX与被告柴XX、赵XX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XX,赵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439号申请人柴XX。被申请人柴XX。被申请人赵XX。申请人柴XX因与被申请人柴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柴XX、赵XX名下的房产七套、车辆一辆并冻结二人的工资账号。申请人柴XX已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柴三财所有的坐落于府谷县房一套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柴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柴XX名下的坐落于西安市房一套(10XXXX)、坐落于西安市房屋四套(预售证号20XXXX,合同号分别为YlXXXX,Y1XXXX,YlXXXX,YlXXXX,房屋幢号1一12XXXX,l一1XXXX,l—XXXX,1—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XX名下的坐落于西安市房屋一套(预售证号20XXXX,合同Y1XXXXX,房屋幢号10—XXXX)、坐落于西安市房屋一套(预售证号20XXXX,合同号l3XXXX,房屋幢号1—1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赵XX名下的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KXX**)。查封期限为二年。四、冻结被申请人柴XX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的工资(账号60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五、冻结被申请人赵XX在中国银行府谷县X的工资(账号60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六、查封登记在案外人柴XX名下的坐落于府谷县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1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曰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