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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宇泰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宇泰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890号原告: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小平。委托代理人:侯林超,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久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乐清市宇泰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蓉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宇泰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73元,减半收取7286.5元,由原告华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建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