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684号原告孙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X组。被告赵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XX负担。审判员 郭顺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梅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