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民初字第0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占祥与沈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祥,沈红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908号原告刘占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元昶,居民。被告沈红林,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瑞岭,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祥与被告沈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