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5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靳树存与安平宾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树存,安平宾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359号原告:靳树存。被告:安平宾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为民东街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树存与被告安平宾凯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树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靳树存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