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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阮建平与周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建平,周芳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92号原告阮建平,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周芳平,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建平与被告周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