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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海鹏申请杨姝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鹏,杨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鹏,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杨姝艳,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王海鹏申请杨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11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姝艳应支付申请人王海鹏案款370000.0元,承担执行费545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姝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111执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