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海鹏申请杨姝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鹏,杨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鹏,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杨姝艳,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王海鹏申请杨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11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姝艳应支付申请人王海鹏案款370000.0元,承担执行费545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姝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111执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