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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黎玉财与凌中群、胡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玉财,凌中群,胡锡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434号原告:黎玉财,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凌中群,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胡锡成,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黎玉财与被告被告凌中群、胡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黎玉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黎玉财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缴纳相应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华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