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黎玉财与凌中群、胡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玉财,凌中群,胡锡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434号原告:黎玉财,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凌中群,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胡锡成,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黎玉财与被告被告凌中群、胡锡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黎玉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黎玉财经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缴纳相应的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华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