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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陈某某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罗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执行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4)隆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由罗某某、陈某某偿还曾某某20000元,负担一审诉讼费5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罗某某、陈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扣划其银行存款10000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并由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申请,将该10000元支付给欧阳某某,用以抵偿曾某某所欠欧阳某某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兵凡审 判 员  邹军志审 判 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