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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蔡亚军与谭才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才林,蔡亚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民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才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亚军。上诉人谭才林因与被上诉人蔡亚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才林、被上诉人蔡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8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因经济纠纷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的车钥匙拿走,原告报警,警察到后被告仍把原告的皖S×××××丰田轿车开走,由于至今未予归还,原告为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诉讼到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皖S×××××丰田轿车并赔偿其损失2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原告的皖S×××××丰田轿车扣押,虽事出有因,但也不能成为被告将原告车辆扣押的理由,如其有经济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提起诉讼等合法的方式解决,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的车辆扣押实属不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车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因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多少,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才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蔡亚军的皖S×××××丰田轿车;二、驳回原告蔡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谭才林负担。上诉人谭才林上诉称:被上诉人欠钱不还,被上诉人把把他的丰田轿车开来交给我作为担保,因此不存在扣押被上诉人车辆。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蔡亚军答辩称:上诉人如认为我欠他的钱,可以清算、起诉,不应该扣押我的车。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同一审,质证同一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返还车辆是否适当。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把丰田轿车开来交给我作为担保,但未提供证据支持该主张,且与上诉人一、二审庭审陈述相矛盾。一审时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认可的公安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亦显示:报警人车钥匙被人拔走。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把丰田轿车开来交给我作为担保”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欠款等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清算,另行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谭才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影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