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刑更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廖守超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刑更511号罪犯廖守超,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3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守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该犯上诉,于2014年7月3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4年7月3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认为罪犯廖守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守超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守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守超减去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1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新审 判 员 王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