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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859号原告:王某,男,住安徽省全椒县六镇镇。被告:李某,女,住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曹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