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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377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玉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