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1883王富与王志祥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883号原告王某,男,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志祥,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俊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