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三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廖新全与阳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新全,岳阳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655号原告廖新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律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孟武,男,汉族。被告岳阳市中医医院。原告廖新全与被岳阳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廖新全于2015年11月1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新全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新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新全撤回对被告岳阳市中医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廖新全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 勇代理审判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