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珍诉被告刘峰、王东升、程军、阜阳市亿嘉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珍,刘峰,王东升,程军,阜阳市亿嘉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42号原告:张明珍,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余家燕,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峰,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乔刚,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升,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程军,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亿嘉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珍诉被告刘峰、王东升、程军、阜阳市亿嘉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珍撤回对被告程军、阜阳市亿嘉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蕴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