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淮阳县人民法院与王聪明、王光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阳县人民法院,王聪明,王光辉,王元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620号申请人淮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聪明,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光辉,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元营,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聪明,王光辉,王元营犯抢劫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少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